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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防震条例鼓励报告异象

2011-03-30 09:25:34 来源:长江商报

本报讯 天坑、蜜蜂成群死亡、大批蟾蜍过街……这些异常现象,往往通过网络传播后引起不必要的恐慌,政府职能部门的回避和失语,加重了群众的怀疑和惊恐。为此江苏重新修订《防震减灾条例》规定“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的单位和个人”可向主管部门报告。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江苏省正对防震减灾条例进行重新修订,从28日起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鼓励报告异常现象

《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四条规定: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登记并在收到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核实。

征求意见稿中同时还对震情会商和预报意见发布的程序做出了规定,力求既保证高效,又不失准确。意见稿中还明确,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报意见统一由省政府发布。

除发表本人或者本单位关于中长期地震活动趋势的研究成果或者进行相关学术交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

街道应配专人防震减灾

记者在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注意到,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的防震减灾责任得到明确和加强:县级以上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和发展改革、建设、民政、卫生、公安、城乡规划、教育、民防、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尤其是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地震宏观测报、地震灾情速报和防震减灾宣传网络。乡镇级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防震减灾专兼职工作人员。

《条例》征求意见稿特别规定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幼儿园、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据新华网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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