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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举行

2011-04-01 01:40:44 来源:长江商报

本报讯 本报讯(记者 姚德春 通讯员 王艺园 周丽)昨日上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在武昌举行。继续审议湖北省消防条例草案、湖北省实施节能法办法草案、湖北省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实施细则草案,审议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草案等。

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李鸿忠主持会议。

省委常委、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省委统战部部长苏晓云传达了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精神;会议还听取了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程传忠作的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

省委组织部副部长吴超就提请本次会议任免的人事安排作了说明。会议听取了省科技厅厅长拟任人选作的拟任职发言。

会议要求,省人大常委会要把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精神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要认真传达学习会议的各项文件,进一步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上来,统一到中央对形势的分析判断和决策部署上来;要结合贯彻落实省委工作会议暨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省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的精神,把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精神落实到省人大常委会的各项工作之中;要紧紧围绕全省工作大局,认真组织实施省人大常委会2011年度工作要点,做好立法、监督、决定重大事项、人事任免、代表等各项工作,为推动中央和我省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推进湖北跨越式发展发挥职能作用。

能源企业向员工低价供能可罚20万

本报讯(记者 姚德春)电力企业职工用电免费,天然气公司员工无偿用气?这种不公平的现象将被明令禁止。昨日,《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与此前的草案一审稿相比,二审稿增加节能违法行为的处罚,从细从严。

草案二审稿规定,煤、电力、煤气、天然气、石油等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或者其他用户无偿或低价提供能源,不能向本单位职工按照能源消费量给予补贴。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将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草案二审稿的相关条款还突出了“公交节能”这一理念,并规定,新购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应当首选低能耗、低污染的电动车、混合动力车、天然气车等。对违反规定,选用高耗能公共交通运输工具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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