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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商户不防火 最高罚万元

2011-04-03 07:38:13 来源:长江商报

本报讯 本报讯(记者 姚德春)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了《湖北省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首次将个体工商户的消防责任、推行公众火灾责任险,以及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老城区、城中村和传统商品集散中心进行消防改造等写入法规,对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个体工商业主,最高可处1万的罚款。

随着该条例的出台,在我省实施了11年之久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将同时废止。

个体工商业主应履行消防职责

条例规定,个体工商业主生产经营中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履行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经营、使用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的人员密集场所的;从业人员10人以上的;较大火灾危险等其他情形。

个体工商业主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高层建筑火灾救援面临尴尬

条例规定,高层建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等器材。

消防灭火救援器材配备不足。近年来,全省消防车辆、器材、装备虽然有了很大改善,但还不能满足实际灭火救援的需要。特别是处置高层、地下、隧道、化工等特殊火灾、灾害的特种装备“量少面窄”的问题突出。

在全省范围内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超高层建筑有200多栋,但目前我省最高的举高车救援高度为72米,且仅有一台,高层建筑火灾救援工作面临装备不足的尴尬境地。

传统商品集散区消防改造立法

对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公共消防设施,应当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老城区、城中村和传统商品集散地区,应当加快进行消防改造。

今年1月17日,汉正街大火导致14人遇难。随后,省人大常委会调研组,专程赴汉正街调研,正是吸取了汉正街火灾的教训,条例将“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老城区、城中村和传统商品集散地区,应当加快进行消防改造”写入法规。

公交车消防器材不全禁上路

条例还规定,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并加强日常维护,保证正常使用。禁止消防器材配备不全的公共交通工具载客、营运。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使用消防器材和组织、引导乘客及时疏散的能力。

消防出警不及时可能面临刑责

条例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包括: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制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不及时出警的;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仅予罚款,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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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闭会

刘传铁任省科技厅厅长

本报讯(记者 姚德春 通讯员 周丽)昨日上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在武昌闭会。

会议在听取了《湖北省消防条例(草案二审稿)》、《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修订草案二审稿)》修改情况的说明后,表决通过了这3件地方性法规。

会议表决通过了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

受省长王国生委托,副省长段轮一宣读了《关于刘传铁等同志职务任免的议案》。会议决定,免去王延觉的省科学技术厅厅长职务、免去林志慧的省交通运输厅厅长职务,任命刘传铁为省科学技术厅厅长。接着,李鸿忠向刘传铁颁发了任命书。会议还通过了其他人事任免事项。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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