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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限低薪”的进步意义有限

2011-04-06 01:28:03 来源:长江商报

本报讯 ◇禾刀(湖北武汉 职员)

4月3日,北京市总工会介绍,本市外资企业工会联合会首次与已加入该会的百余家外资企业开展了工资集体协商,根据最终的协商结果,这百余家外企员工的最低工资标准将不能低于北京城市最低工资的150%,即1740元。北京市总工会权益部部长黄伟说,根据掌握的情况,除了个别的低端工作人员外,外企员工的工资普遍较高,实际的工资水平远远高于1740元。(4月5日《京华时报》)

初看以为这是集体协商制度发力的成功范例,细看才知,所谓集体协商,依旧围绕最低工资标准“低空飞行”。更大的尴尬还有,外企员工实际工资普遍远高于这个1740元。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规定,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据此可以得出,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范畴应为同一单位内部,协商双方分别为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

反观此次北京总工会取得的“成果”,实际是“百余家外企”抱团的结果,不知这是否意味着外企工会的普遍性势微。一直以来,我们渴望建立一个更趋合理,更有助于社会发展进步的劳资博弈机制,特别是对出台近十年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寄予厚望。从制度设计上看,这项制度能否得到有效落实,取决于工会组织力量的壮大,前提则是职工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充分释放。倘职工无法抛弃后顾之忧,就无法走出博弈无力的现实困境。

具体到北京市总工会对外企“限低薪”的做法,看似对桀骜不驯的外企实现了历史性突破,但更具观赏意义。倘过分放大这种做法的积极意义,必然遮蔽外企工会为职工维权困难的客观现实。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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