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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生活困难可争财产

2011-04-07 00:57:08 来源:长江商报

本报讯 据中新社电 台湾地区“民法”继承编将增修“防‘小三’条款”,未来完成立法后,“小三”(配偶外的第三者)只有在“生活陷于困难”时,才能与大老婆争取遗产。

台湾现行条文规定,就算“小三”生活无虞,也有权在包养者去世后争产。台湾当局“法务部”日前完成“民法”继承编修正草案,增修“防小三条款”,规定受“金主”照顾生活的“小三”或“二奶”,只有在“金主”死后、且“生活陷于困难”时,才能向“金主”的大老婆及子孙争取遗产。对于争遗产的请求权时效,现行条文时效长达15年,“防小三条款”也限缩至2到5年。

对于“生活陷于困难”的定义,台湾高院法官指出,法院实务上多以年纪、身体状况和有无小孩子要扶养为判断标准,如“小三”好手好脚、年纪不大,通常会认定有谋生能力,生活不致陷于困难。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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