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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皇宫”,我们再也回不去了对不对

2011-04-11 00:52:30 来源:长江商报

本报讯 强制拆迁的深圳“海上皇宫”再生波澜。进入拆迁的第二天,即4月9日晚,“海上皇宫”主人、深圳时尚集团董事长郭奎章向记者透露,他们早在一周前就已向龙岗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状告龙岗区农林渔业局行政违法,并索赔100万元。

围绕关于“海上皇宫”的争议,从2003年建造之初就已随之而来。起初以养殖名义建设的“海上皇宫”在2004年被龙岗海监部门立案调查,后因执法力量有限,于2005年年底移交深圳市海洋局。与此同时,“海上皇宫”以发展“休闲渔业”为名提出了海域使用权申请,但未获通过。2007年1月,海洋局做出了“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罚人民币20250元”的行政处罚,但缴纳罚款后并未退还所占用的海域。2008年,“海上皇宫”开始改建、扩建。随后又再次遭到调查处罚,认为“非法占用海域证据确凿”。2009年时任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局长李珠江曾批示表示“此事可按‘先行先试’的原则探索管理”。2010年法院判决要求拆除,恢复海域原状。2011年4月开始了新一轮的拆迁行动。

梳理这一旷日持久而又错综复杂的争议过程并不容易,但清晰可见的是,“海上皇宫”逐渐具备了与执法对抗的强大博弈能力。也正是在不断对抗博弈的过程之中,与其他神秘高端的建筑场所一般,关于“海上皇宫”主人拥有种种特殊背景的猜测再次不胫而走,自然,特殊背景也成了再一次反证博弈执法的依据之所在。于是乎,在不少人眼里,“海上皇宫”俨然已经成了标榜特权与强势的极佳案例,越是无法依法拆除,越是说明背景深厚。

“海上皇宫”特殊背景的有无,我们难以断定,但至少从现有的事实来看,“海上皇宫”与执法博弈的能力的增长升级,显然与相关部门“不作为”与“乱作为”密不可分。

《海域使用法》规定:“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5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这即当初作出行政处罚的援引法令,但必须指出的是,作出相关处罚并非在开建之初,而是在“海上皇宫”已然建成并颇具规模之际,于是乎,在2010年法院作出判决之后,念及“爱惜社会财富”等原因,“海上皇宫”与有关部门达成协议并补办相关手续获得《养殖登记证》。可这一登记证却在两个月之后被收回,并通知要强行拆除。这显然与凸显“信赖保护原则”的《行政许可法》相违背,根据其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当然,风向突转强行拆除的依据也并不难察,社会舆论压力当然是首当其冲的第一因素。

如今显然还有从“爱惜社会财富的角度,与完全拆除相比,坐下来谈是更好的善后办法”之类的声音,我们不可否认其理性可取之处,这种声音并非质疑行政的合法与否,而是在衡量行政成本的多少。配合这种分析的另一力证是,“海上皇宫”的主人郭奎章已喊话称:“我都愿意捐了,他们偏偏要拆掉”。我们很难去揣测本就是游走在法律边缘的郭奎章此话深意到底何在,但可以预测到的情况却是,假如有关部门确实从“爱惜社会财富的角度”考虑,应允郭奎章这一许诺,这背后汹涌的民意猜测必然随之而来,停止拆迁至少从表面上看来,给予了“背景论”和“黑幕说”者更可发挥的空间。

“海上皇宫”与相关部门,再也不可能像回到过去那样相处了。心怀侥幸游走在法律边缘的“海上皇宫”,先是“不作为”后又“乱作为”的相关部门,如今,终于互相看透了对方,也一并被置于舆论的聚光灯之下。

◇ 本报评论员 詹万承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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