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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出“治安高危人员”偏离法治轨道

2011-04-12 02:05:47 来源:长江商报

本报讯 ◇本报评论员 邓子庆

昨日上午,深圳警方召开新闻发布会,首次公开提到“治安高危人员”。据深圳市公安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申少保称,过去的100天里,共有8万余名“治安高危人员”被清出深圳。接下来,深圳警方将进一步加强社会面控制,开展“大运安保严管严治严打冲刺十大行动”,重点仍是排查清理“治安高危人员”。(4月11日《深圳商报》)

去年4月,深圳市公安局将“在逃刑事犯罪嫌疑人员”等7类人员列入“不受深圳欢迎黑名单”,并不予办理居住证。眼下,被列入“治安高危人员”的7类人员,能否拥有居住证且不问,“清出深圳”就直接告诉人们,深圳不欢迎“治安高危人员”。

从社会心理出发,深圳此举有其一定现实依据,相信很多人也认可这一点:总体上看,“治安高危人员”相比普通民众,前者影响治安的几率更大。深圳警方也用明确的统计数据告诉我们,清出“治安高危人员”与改善当地治安状况,存在一定的正相关联系。正因如此,深圳有关方面把清出“治安高危人员”认为是保障群众安居乐业、做好大运会安保工作的重中之重。

不过,我们肯定深圳此举的良好初衷,却并不认可其行为方式。于常理上,如果都效仿深圳的做法,那所谓“治安高危人员”岂不是将没有容身之地?深圳此处的“治安高危人员”基本为“从外地流入深圳者”,那么新的问题便是,深圳市本地想必也有“治安高危人员”,既然同样只是可能影响治安,为何“流入者”不能享有本地“治安高危人员”的同等待遇?似乎没有法律规定“有刑事犯罪前科且无正当职业及合法经济来源者不能长期滞留深圳”,更没有法律要求“生活规律异常或经济来源可疑的人员,特别是经常昼伏夜出”,就不能进入深圳。

“治安高危人员”的界定明显有悖法理。细心点就会发现,深圳列举的7类“治安高危人员”都是“可能危害治安者”,甚至还不能归为“嫌疑犯”。那么,对在法律和事实上均无法被判定有罪的“治安高危人员”施以清出当地的处罚措施,显然是破坏了“疑罪从无”的基本法治原则——清出“治安高危人员”作为一种惩罚手段,损害了该群体的相关权益,而一种惩罚手段合法的前提就是相关人存在违法事实。因此,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治安高危人员”是否曾经伤害过治安,也不在于将来可能影响治安,而在于我们的执法理念不能陷入有罪推定的怪圈。进而,“治安高危人员”理当是一个法治社会培育、监督、教规的对象,而非简单地清出、排斥。

我们认为,权力人为地标签化部分民众,并损害其正当利益,这行为本身就偏离法制轨道。深圳要建设和谐社会,要保障群众安居乐业,不能是把存在违法嫌疑或违法可能的“治安高危人员”清出深圳,而是让守法的民众有安全感,让违法犯罪分子无处遁形,进而形成优良的社会环境,让好人更好,坏人变好。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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