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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泰安枪案主犯判死

2011-04-14 02:13:34 来源:长江商报

本报讯 据新华社电13日,山东省高院公开宣判上诉人刘建民、原审被告人刘建军犯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一案。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人刘建军被判处死刑,被告人刘建民被判处无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9日零时许,刘建民、刘建军在德州将被害人窦广东杀害。2011年1月4日,刘建军为逃避侦查和追捕,伙同其兄刘鲁民持枪刀射击、砍杀前往调查案情的民警,致两位民警和一位协勤死亡,一民警轻伤。后在泰安市区交通要道先后劫持四辆汽车逃跑,并持枪射击、开车撞击目标车辆和追缉的警车,致一民警死亡,并致一人重伤,三人轻微伤。被围堵后,刘建军又开枪射击实施抓捕的民警,致一协勤重伤,并开枪打死已受伤的同案犯刘鲁民,后开枪自杀未遂,被当场抓获。

二审法院认为,刘建民、刘建军犯罪后果极其严重,情节特别恶劣,手段极其凶狠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且曾两次犯罪被判处刑罚,依法应予严惩。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判处刘建军死刑,判处刘建民无期徒刑。并将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刘建军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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