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本报讯(记者 刘丹 通讯员 张全友)“本次环境法修改将在政府环境质量责任、跨区域环境管理等方面作出调整,但我认为调整还不够。”昨日,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王树义教授透露,本周末,全国人大环资委及环保部相关负责人将来汉就环境法修改进行专题调研,听取武汉地区环境法专家和学者的意见,他个人准备就“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等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
“所谓公益诉讼,就是为了维护公众利益提起的诉讼。”王树义介绍,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必须是有实质性利害关系的人才能提起诉讼,因此,对于很多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危害的工程项目,一些个人或社会团体希望提起诉讼,法院基本不会受理,“因为没有依据。”
2009年,中华环保联合会代表江苏黄田港村居民,状告江苏江阴港铁灰运输严重污染环境的案件,被认为是环境公益诉讼的破冰。“环境管理机构有权对破坏环境的行为提起诉讼,应该说打开了公益诉讼的门缝。”虽然这次环境法修改建议中对公众环境权益等问题进行了修改,但王树义认为,这些还不够。“应该要做到,环境污染虽然暂时没有损害到某个人的私利,他也可以提出诉讼,这一点在这次修改中没有涉及。”
王树义表示,不只是环保,目前中国的教育、医疗等各个领域都缺少公益诉讼的内容,环境保护有可能成为这一问题的起始点。
据介绍,现行的《环境保护法》是1989年颁布的,随着社会发展,暴露出诸多缺陷和不足,有的缺陷甚至已经成为我国环境保护事业进一步发展的障碍,亟待修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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