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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量避免民意干扰司法独立

2011-04-15 01:41:14 来源:

本报讯 ◇ 本报评论员 邓子庆

500份调查问卷,多少人说要杀,多少人希望刀下留人?日前,西安市中级法院就药家鑫一案,向旁听群众发放调查问卷一事备受争议。随后,西安中院某工作人员称:“向旁听者征求量刑意见,是按照陕西省高院的要求做的。”(4月14日《扬子晚报》)

有法律界人士说,现行刑事法律对于定罪量刑的规定中,没有可以参考“民意”来定罪的规定。法院就药家鑫一案向旁听者征求量刑意见,看似尊重公民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实则伤害了司法机关的独立审判。

众所周知,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主要标志,制度层面上,司法独立至少包含三方面:

首先,法院系统独立于外部各种社会力量系统,即司法权由司法机关统一行使,不受行政机关、公民个人等干预。《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公民对审判活动固然有相应的监督权,但终究不能逾越司法独立的界限。西安中院在做出裁决前征求旁听者的量刑意见,实则让公民直接参与到具体案件的审判之中,违背了司法独立这一原则。这也难怪有网友讽刺:如果法院可依靠“民意”判案,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交给民意调查公司就够了。

其次,法院系统内部上下级法院之间审判的独立。《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均规定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和被监督关系,而非领导和被领导。理论上,上级法院与下级法院在独立行使审判权方面是平等的,上级法院不得干预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而只有在下级法院的裁判作出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情况下才能依法进行审理。

事实上,设置二审程序的法律价值在于发现和纠正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的错误,实现诉讼民主和实体公正。但如果下级法院在裁判前向上级法院请示,或依照上级法院的“脸色”行事,这无意中使上、下级法院之间形成事实上的行政依附关系,依据上级法院的意见所作出的一审判决就成了上级法院对案件进行书面审理的结果。如此行政依附关系的形成必将对独立审判和上诉制度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产生冲击。以此观之,西安中院称征求量刑意见系陕西高院要求之说,似有不妥。

最后,同一法院内部的法官的审判独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开放审理和评议案件,必须由同一合议庭进行。合议庭成员在评议案件的时候,应当表明自己的意见。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判决是由合议庭成员在经过开庭审理、评议后所做出的决定,而不是合议庭之外的旁听群众做出的决定。就算在实行陪审团制度的欧美国家,体现审判监督的陪审团虽可决定被告罪名,但量刑权仍由法官独立掌握。西安中院要求合议庭在量刑时“参考调查问卷结果”,则很容易妨碍法官独立审判的意志和能力。

总之,药家鑫案固然影响重大,受到舆论广泛关注,量刑也存在相当难度,但都不足以以破坏司法独立为代价。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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