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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类公共场所禁烟

2011-04-16 01:01:23 来源:长江商报

本报讯 本报讯(记者 胡梦 通讯员 宋涛)我省已正式下发关于加强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通知,5月1日起,7大公共场所的室内区域禁止吸烟。

通知要求,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站、码头、咖啡馆、酒吧、茶座; 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店)、书店; 候诊室、病房、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等七大类公共场所室内禁止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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