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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处酒驾需加码

2011-04-20 01:52:44 来源:长江商报

本报讯 ◇ 赵勇(南京 媒体人)

4月19日的《山东商报》报道说,本周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审议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草案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醉驾者一律吊销驾照,5年内禁止重考”。

醉驾已经入刑,5月1日起,刑法中新加入的“危险驾驶罪”将落地。既然如此,“酒后驾车”的惩处也需加码。相比于已经入罪的醉驾,仍然处于“违法”阶段的酒驾,其实在我们身边显得更普遍——处于趋利避害的心理,很多人也许会抱着侥幸心理“喝一点点”,因为酒驾至少是不用受刑事处罚的。但事实上,酒驾对他人和酒驾者自己的潜在伤害同样明显,因此,对酒驾行为加大惩处力度,某种程度上说与严惩醉驾同样重要。在这样的背景下,加大对酒驾者惩处力度的重任,就落在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身上。草案大大延长了暂扣驾照的期限,这是必须的,但草案同时大大提高了罚金的数额,这就值得商榷了。

已经有很多网友对“1000元起罚”表示异议,比较普遍的说法是:1000块钱对一些敢于酒后开车的人来说,谈不上有什么震慑力。事实上,此前我们很多领域的执法,同样都过于倚重经济处罚手段。2009年10月,深圳在“交通安全处罚条例草案”的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开车闯红灯可罚1000元”,当时就遭到了舆论的普遍质疑:这是为了交通安全还是为了罚款?人们的质疑来自于一些领域屡见不鲜的执法经济现象,道路交通执法领域,也是一个罚款经济多发地带。在这样的背景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订,应该做一个“撇除执法经济嫌疑”的榜样。

简单来说,延长驾照暂扣日期可以有,甚至不妨将暂扣期限再延长一点,此外,香港等地成熟的社区服务令制度不妨也借鉴一下,即让酒驾者参与规定时间的社区服务。但大幅提高罚款金额这一点,却要慎之又慎,断不能给民众留下“钱多就不怕法律”这样的不快联想。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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