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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起征点已两次提高

2011-04-21 01:42:02 来源:长江商报

本报讯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1980年9月,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正式颁布,征税对象包括中国公民和中国境内的外籍人员。但由于规定的免征额较高(每月或每次800元),而国内居民工资收入普遍很低,因此绝大多数国内居民不在征税范围之内。

1994年,我国颁布实施了新的个人所得税法。

1999年恢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2006年和2008年两度提高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2006年1月1日起由800元/月提高到1600元/月,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

2007年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由20%调减为5%;

2008年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2010年对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征收个税。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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