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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非而是的“骗房入罪”

2011-04-22 02:13:38 来源:长江商报

本报讯 深圳市对本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提出修正草案。该修正草案规定,将对骗购保障性住房行为以诈骗罪论处,并可处以高达20万元的罚款,终身不再受理骗购者的住房保障申请。该市法制办人士说,保障房修正条例是“为了顺应民意,加大对骗租、骗购保障性住房行为的处罚力度”。(4月21日《人民日报》)

“骗房入罪”引起很大反响,赞成声远多于质疑声。从这个角度看,修正条例是“为了顺应民意……”有现实依据。不过,深圳市很快对“骗房入罪”予以澄清,称“‘骗购保障房视同诈骗罪’系误读”。其理由是深圳不会越权立法。

确实,诈骗罪系刑事立法范畴,只有全国人大才有权制定和修改刑法,而地方只能制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这是立法法的规定,地方不得逾越。

但否定“深圳将对骗购保障性住房行为以诈骗罪论处”,并不代表骗房就不可以入罪,例如香港就设有骗取社会福利罪。我国《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骗购保障房者“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之举,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组成要件,顶多不过是诈骗数额有所差异。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骗房行为往往都是“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也许有人说,骗购者骗取的只是一种“购房资格”而非财物,行为人也完全支付了保障房的价钱,没有给卖房者造成财产损失,故骗购行为未让卖房者成为受害人。

而在笔者看来,受害者不止是卖房者。欺诈行为让卖房者以低于商品房的价格卖给骗购者,已是受骗。同时,骗购行为降低了所有符合申购保障房资格者的购房机会,在一定程度上挤压了低收入群体的居住权。

事实上,在以往的实践中,骗房成本实在不高。号称严惩骗房者走在立法前列的的深圳,也不过是“罚款5000元,3年内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如此让骗购者以极小代价地全身而退,难以遏制骗购行为。所以这些年,各地骗购保障房的消息可谓此起彼伏,开着宝马的去申购保障房,住着高档小区的也去申购保障房,身价百万的还是去申购保障房。因此,尽管深圳否定了“骗房入罪”,但“骗房入罪”的从严姿态,有必要得以重视。

当然,此“罪”不一定非得刑法上的诈骗罪,重在以严惩震慑骗购。可区分不同违法行为的不同主体、形式和阶段,规定不同的处罚标准。例如对有关当事人通过伪造公文印章、贿赂等手段骗购保障房者,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抱着侥幸心理骗购保障房者,既可“通过提高经济处罚幅度来实现”,也可以通过立法“以诈骗罪论处”,只不过,此立法应由全国人大去完成。

通过法治加大对骗房行为的处罚力度,有利于在诚信建设上制造出“火炉法则”——通过因失信所生成的“烫”的记忆和条件反射,促使人们在对待骗房就像看待火炉一样不愿去随意碰触。这是所有维护社会公正的人们所愿看到的。

◇ 本报评论员 邓子庆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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