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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垃圾收费制度”的几个前提

2011-04-27 00:58:46 来源:长江商报

本报讯 ◇ 张贵峰(湖北荆门 市民)

25日,国务院批转了住建部等16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意见提出,将按“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4月26日《新京报》)

站在严格环保的角度,“丢垃圾”当然也属于是一种“排污”行为,而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因此,“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从长远大方向来看,应该说是没有什么问题、也合理合法的。

但是,“推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在长远大方向上的必要性合理性,并不等于它在目前我国的现实生活中,就能自动获得同样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而在笔者看来,要确保“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更好的落地、可实行,应该充分重视以下这样几个重要的原则和配套——

首先是,垃圾收费的公益原则。无疑,以收费的方式来节制生活垃圾的产生,使用的是一种经济手段。但同样无疑的又是,这样一种经济手段并非是纯粹市场性质的——垃圾收费不能与营利、敛财行为发生任何关系,只能在非营利的“公益”原则下收取、运行。

接下来便是,垃圾处理成本的政府共担原则——除了居民,政府也应充分承担起垃圾处理成本。这一方面是执行上述“公益原则”的必然结果(维护和分担社会公益,原本就是政府的基本职责),另一方面也是垃圾处理本身固有的公共服务性质所决定的——从产品属性的角度看,“城市垃圾处理”的社会服务,显然主要不属于“私用品”,而只能划归非排他非竞争性的公共品范畴。

除了上述两项原则,“推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一些制度配套同样不可或缺。其一是,接受垃圾的城市公共设施的配套——必须确保这方面设施供给的充足和便捷可及。其二是,对“倒垃圾”行为实施充分公共监管的配套——垃圾收费之后,势必会让一些居民产生乱扔垃圾以逃避收费的冲动,如果不能有效防止这种行为,收费显然就很难长久地持续下去。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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