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建立健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各地工商部门将加快推进食品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机制建设。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今年年底前,各地工商部门将给辖区所有食品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实行信用分类监管。(《新华网》4月28日)
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十分必要,但笔者觉得,事关食品领域的赔偿问题,此前多半以“企业出事,政府买单”的模式处理。有鉴于此,国家有必要尽早推行食品企业责任保险制度,这不仅能为受害人的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提供稳定的经济补偿,也会分散企业的经营风险,给企业的经营者一个洗心革面,重新振作的机会,更为重要的是,也能切实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
一方面,建立企业产品责任保险体系,符合国际惯例。企业产品保险作为一种保险业务,肇始于19世纪的欧美国家,20世纪70年代以后在工业国家得到迅猛的发展,成为世界“流行风”。20世纪80年代,美国的企业产品保险业务保费收入占整个非寿险业务的45%—50%左右;在欧洲发达国家,责任险业务通常占到非寿险业务的30%左右;日本的责任险业务占到非寿险业务的25%-30%。
尽管我国早在1984年就出现了独立的企业产品责任险,但是参加责任保险的企业仍旧很少。一项统计显示,中国企业的责任险投保率为4%,远远低于国际平均15%的水平。
与此同时,构建企业产品责任保险制度,也是适应对外贸易的需要。在国外,特别是欧美发达国家,对于产品缺陷导致的产品伤害责任有严格的法律监管,一旦发生,生产厂商和经销商往往面临巨额的赔偿和罚款。从这意义上讲,建立企业产品责任险制度,不仅能在国内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更能在国际贸易战场上遇到公共安全事件时,及时化解危机。
◇ 吴睿鸫(河北 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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