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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已曝光,何须避讳?

2011-05-03 02:26:07 来源:长江商报

本报讯 日前,国家工商总局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2010年工商机关保护》。与以往公布的案例不同,这10个典型案例都没出现违法企业、商家、经营者的名字,而代之以“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丰台区××××建材市场”、“广州市××音响有限公司”、“××表行”、“成都××贸易有限公司”等。(5月2日新华网)

连违规企业全称都找不到,算哪门子曝光?“不点名”式的批评,本来只是种领导艺术,在震慑提醒之时,给对方留足了面子,双方心照不宣。但对于全国十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典型违法企业的曝光,事涉贩售假冒伪劣商品,侵害其他企业以及民众利益,仍然进行“不点名”式曝光和批评,未免“温柔”得不可思议。这不是进步是退步,不是曝光是纵容。

这种曝光“犹抱琵琶半遮面”,最容易让人浮想联翩:“不点名”曝光的背后,执法部门究竟有什么难言之隐,不愿(或者不敢)撕下违规者的“遮羞布”?“不点名”式曝光,执法的真实性大打折扣,让人怀疑有关部门可能虚拟了一个名单“忽悠”公众,让公众觉得他们仍然在做事。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行政执法不到位,没有真正用好权力,没有真正尽到责任。

在违法事实清楚并已实施处罚的情况下,那种不痛不痒、走走过场、蜻蜓点水般的“曝光”和批评,未免太心慈手软了。相关责任者会因为缺乏舆论的有力挞伐,会因为企业信誉未受丝毫影响,而不能有效整改。在缴纳了一笔罚款后重操违法“旧业”,在一切风平浪静后,他们甚至会变本加厉地制假售假,以求挽回先前的罚款“损失”。其他守法企业和商家看到“坏榜样”如此处理后,难保不步其后尘。

那种为违规者“讳”、为违规者“遮羞”的曝光和批评,能发挥的市场监督作用微乎其微。但愿以后,在一些针对不法商家、企业的调查处理活动中,在违法事实已经清楚的情况下,应以“全点名”式曝光和批评给违规者一记重拳。在信息公开已成政府法定义务的当下,这是公民的迫切愿望,消费者有明白消费的知情权。

◇ 针未尖(成都 市民)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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