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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集体协商还要靠工会

2011-05-04 01:21:50 来源:长江商报

本报讯 ◇ 安平

4月23日,武汉45万餐饮从业人员通过谈判,实现了最低工资上浮30%,创立了全国工资集体协商范本。全国总工会集体合同工作部部长张建国,专程赴武汉见证了合同签字仪式,对“武汉模式”给予了高度评价。

“我国要努力实现职工工资每年增长15%,这样在‘十二五’期间就可以力争实现职工工资增长翻番”,这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杨志明,不久前在全国劳动关系工作会议上所透露的信息。“涨工资”于是再次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如何使“涨工资”的承诺得以实现,这不能仅凭一个官员的表态或者一个行政命令,工资集体协商的“武汉模式”,可以视为一种有益的探索。

杨志明在谈及“工资翻番”的实现路径时,明确指出“进一步深化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继续以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内容,以非公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为重点对象,努力扩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范围……要继续及时发布本地区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等信息,为企业和劳动者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依据。”不难得出结论,“集体协商”是实现“涨工资”绕不过去的一个坎。强调“集体协商”的必要,是与“个人协商”的效果并不理想相对应的。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铁饭碗”逐渐被打破,大部分中国人告别了“单位人”,成为“社会人”,工资制度也从级别制,变成了市场化的协商制。但近年来,收入分配领域的问题也日渐凸显。以企业与居民的收入分配格局论,劳动者工资增长赶不上企业利润增长成为一个突出现象,企业财富明显向资本倾斜。普通劳动者工资增长缓慢,成为拉大贫富差距的重要原因之一。

并非政府不重视。今年以来,全国已有13个省份进行了最低工资标准适度调整,平均上调的幅度达22.8%;不少地方政府也多次要求企业给职工涨工资,但由于劳动力和职工工资已实现市场化定价,涨多少工资,并不完全取决于政府意愿。

问题在于,由于缺少集体协商的主体,作为个体的劳动者,实际上不具有劳动力的定价权。在市场经济制度下,劳动力的定价权必须由市场来行使,即建立起劳资双方的谈判机制。这种谈判机制,就包括“集体协商”。但形成谈判机制需要的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劳资双方都需要有自己的利益组织,只有这种利益组织足够发达,以及他们之间通过谈判机制充分博弈、相互制约,才能形成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

参照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经验,在劳资博弈中为劳方代言,维护劳方权益、协调劳资关系的组织,是工会。但遗憾的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很多企业的工会在介入“集体协商”的过程中,作用有限。正如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常凯所说:“工资协商问题,不仅是协商工资,更是涉及整个劳资关系基本权利的实施问题”。劳工权利难以落实,职工工资的正常增加机制就难言建成。

在集体协商“武汉模式”中,集体协商“涨工资”是由武汉市总工会主导的。在协商过程中,有大大小小的马拉松式的谈判,有全面的调查,有明确的责任代表,甚至有“激烈的争吵”,“实在谈不下去了,只好休会”——这是一场真正的博弈,而在这场博弈中,与之前有所不同的是,工会正努力成为真正代表职工利益的角色。

给职工加工资,不能靠企业老板发善心。政府的作用当然不能忽视,包括最低工资,以及其他对工资改革的指导性政策。但最根本的,还是要靠职工和工会自己争取。“武汉模式”已经明确注明,要在“十二五”期间实现职工工资增长翻番的目标,还得靠“组织”,靠权利的落实。这个“组织”就是工会;这些权利过去多数只是落在纸面上,如今需要职工不断争取成为现实。

上海资深媒体人

问题在于,由于缺少集体协商的主体,作为个体的劳动者,实际上不具有劳动力的定价权。在市场经济制度下,劳动力的定价权必须由市场来行使,即建立起劳资双方的谈判机制。这种谈判机制,就包括“集体协商”。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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