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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道路救援的“寄生虫”

2011-05-05 01:33:54 来源:长江商报

本报讯 ◇ 晏扬(浙江嘉兴 媒体人)

北京市的许女士驾车出城,在京承高速上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叫来福安达汽车救援公司救援,拖车41公里,收费5320元。吓了一跳的许女士问为啥这样贵,福安达公司工作人员称,费用标准是公司自己制定的。(5月3日央视《消费主张》)

许女士转了一圈,“天价拖车费”的问题找不到责任主体。其实,“天价拖车费”本该有人管。去年9月,国家发改委和交通运输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对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和收费进行清理规范:公安交管部门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拖移并收取费用;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统一规范收费项目,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对照此通知,北京市怀柔区相关部门至少在两个方面违规:一是指定救援公司,侵犯了事故车主的选择权;二是没有制定统一、合理的救援收费标准,而是由救援公司自行定价。国家发改委和交通部的通知缘何没有得到执行?

“天价拖车费”的形成机制是什么,许女士的遭遇给出了明确答案:一方面,指定救援公司,使得交通事故救援形成了垄断性经营;另一方面,救援费用由救援公司自行定价,政府不加干预。于是,垄断经营+自行定价必然导致“天价”。

本来,车主缴纳了这税那费,当其车辆发生事故时,理应获得政府部门的相关救援,很多国家都是这样做的。公益服务,推给社会上的救援机构,变成市场服务,车辆救援走上了“泛市场化”歧途。市场化并不是最坏的结果,如果救援机构能够公平竞争,事故车主可以自由选择,那么救援收费就不至于达到“天价”。最坏的结果是,一方面将公益性的车辆救援市场化,另一方面指定救援机构,垄断交通事故救援市场。市场化与垄断本来是相互排斥的,两者硬生生结合在一起,这种扭曲的结合必然生出“天价拖车费”的怪胎。

解决“天价拖车费”问题其实也很简单:要么将交通事故救援公益化,对事故车辆实施免费救援;要么实行充分市场化,以救援公司的公平竞争、事故车主的自由选择促使救援费用回归到合理水平。问题是,垄断经营的利益纽带,如何能被打破?

“作为事故受害者,许女士胳膊上的伤口已经痊愈,可是作为一名消费者,她内心的伤口仍在滴血。”央视相关报道以煽情的结语道出了“天价拖车费”的恶劣性质。发生交通事故对于车主本就是灾难,而“天价拖车费”无异于趁难打劫,发灾难财,往车主的伤口上撒盐。说“天价拖车费”的制造者是“食利者”算是客气的,说他们是交通事故的“寄生虫”也毫不过分,而寄生于交通事故的,应该不仅仅是救援公司。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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