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针对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后,各地严查醉酒驾车行为的情况,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表示,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而是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按照事件情节恶劣程度判断,危害不大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5月11日《京华时报》)
张军对醉驾入刑的看法,可以简述为“不应将醉驾一律认定为刑事犯罪”。这引发了民众极大的焦虑,可以说,当初对醉驾入刑的制定有多么赞同,如今对醉驾入刑的另一种解释就有多么忧虑。焦虑的原因很简单,对醉驾事件情节恶劣程度的判断,需要详解甄别,否则容易沦为法律的灰色地带,成为个别特殊醉驾者减免入刑的有力解释。
当然,“不应将醉驾一律认定为刑事犯罪”作为张军个人的看法,且在这样的座谈会上所说,不完全代表最高人民法院,不算作权威的司法解释。因为,立法的解释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张军所说的,至多只是对地方的司法审判工作构成专业指导意义。
但是张军的说法也并非缺乏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是自今年5月1日以来对醉驾适用的法律条款。但刑法总则第13条又规定:“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也就是说,虽然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新增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要追究刑事责任,但该规定又没明确附加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注意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防止本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行为,直接诉至法院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过度处罚。
或许我们可将“不应将醉驾一律认定为刑事犯罪”的看法,看作对醉驾入刑所引发的争议的延续。醉驾入刑之所以不乏质疑否定者,原因主要是:首先,这违背了刑法的理念,从刑法说,只有个别故意重罪,才将尚未产生后果之过程视为犯罪,比如谋杀,醉驾并不属此类;其次,必须考虑到醉驾入刑的实际操作性,血液中同等酒精含量,醉驾与酒驾,是因人而异的,如果有人酒量小,血液中酒精含量不构成醉驾,但实际上却可能危害公共安全,而相反如果酒量大的人,即使血液中酒精含量已超标,也可能神智清醒,驾驶过程中不会出现问题。再次,醉驾入刑,是否真正能取得预想的效果,比如对醉驾的公务员来说,如果停车被查的结果等于丢掉“饭碗”,那是否会反而铤而走险地直接冲卡呢?
刑法之有效,不在于其严酷,而是因为犯罪者定被处罚。如果处理不当,盲目迷恋重刑的效力,只顾增设入刑条款,那最终的结果将是一方面法网越来越密,另一方面却只能选择性惩罚,导致刑法的功效弱化。由此我们推测,假如提出酒驾入刑的刑法修正案(八)其本身存在问题,那实际上目前的讨论,无论是质疑还是支持酒驾入刑,都会出现反对的意见,支持有违法理,质疑则民众担忧。如果不能真正回答清楚这一问题,关于酒驾入刑的争议,还会继续。
◇ 本报评论员 詹万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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