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剽窃者不得申报科技项目

2011-05-25 01:36:33 来源:长江商报

本报讯 本报讯(记者 王荣海)采用抄袭、剽窃、篡改、假冒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将禁止申报科技项目。 昨日,《武汉市科技创新条例》草案提交武汉市人大常委会一审。

条例草案对科技人员及单位的诚信作出规定,采取欺骗或者隐瞒手段,或者协助他人获取优惠待遇、科技奖励的行为;采用抄袭、剽窃、篡改、假冒或者其他方式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权的,或者在科技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鼓励各类创新主体积极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是《条例》草案规范的重要内容。《条例》草案明确提出,鼓励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原始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活动。企业联合高校、科研机构共同实施的科学技术项目,优先获得与产业发展相关的财政性资金支持。

为保护科技创新人才的创新热情,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文化氛围,《条例》草案还提出,经科技项目管理单位组织的专家委员会认定,科技行政部门批准,原始记录能够证明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技项目的科技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不仅不会影响其项目结题,还可继续申请武汉市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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