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男子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不料行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昨日,十堰市郧西县法院公开审理该案并当庭宣判,驾车人彭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据悉,彭某是“醉驾入刑”后,我省因醉驾被判刑罚第一人。
5月9日下午3时许,彭某在饮酒之后,在没有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载其女友何某由郧西县城京华超市前往该县留春园,途经环城北路一专卖店门前路段时,与一辆机动车发生碰撞,所幸未造成严重后果。
郧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接警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调查,并提取彭某的血样进行鉴定。后经十堰市公安局鉴定,彭某血液中乙醇浓度112.4mg/100ml,为醉酒驾驶。
郧西县法院审理认为,彭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且所行驶的道路为车流、人流密集的交通干道,具有较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人指控的罪名成立,遂作出前述判决。
据介绍,因本案被告人彭某属于湖北醉驾宣判的第一人,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先后有超过200余人旁听了庭审过程。
(长江商报 谭经田 通讯员 索明全 桂千勇 胡锦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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