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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单位超标准采购将追责

2011-06-05 02:03:10 来源:长江商报

本报讯 据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报道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深化集中采购工作,财政部日前发布通知,进一步推进中央单位批量集中采购试点工作,自2011年7月1日开始执行,中央单位超标准采购等行为要追究责任。

通知要求,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根据每月批量采购计划选择相应的采购方式。中央单位应按当次批量集中采购确定的品牌、型号、价格、数量、服务、送货期限等内容,与中标人或授权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合同获取、供货、验收及支付等具体操作方式可参照现行协议供货方式执行。对采购方式采购标准以及采购流程欧进行详细规定。

财政部指出,各中央单位要严格执行以上规定,如果没有按照规定执行,对超标准采购及规避批量采购行为应该按照相关一些规定和处理的办法来追究责任人的责任,然后还要进行工作上的考核。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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