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本报讯(记者 黄海斌 通讯员 韩华平)昨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为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受影响,并随着当地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增长水平同步增长,近日,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今年我省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水平每人每月分别提高15元和12元。
近日,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通知》(鄂财社发[2011]37号),要求各地从2011年1月1日起,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补助水平。一是对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每人每月15元的标准提高补助水平;二是对全省农村低保对象按每人每月12元的标准提高补助水平。鉴于各地已经从2011年1月1日起按人均月10元的标准提高了农村低保对象补助水平,因此,此次按每人每月2元的标准提高补助水平。
《通知》还要求,2011年1-6月增加的城市低保补助资金,要随同7月份补助资金一次性补发到对象手中。2011年1-2季度增加的农村低保补助资金,也要随同7月份补助资金一次性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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