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据新华社电 10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海南省盐务局原局长邢福煌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邢福煌因收受贿赂414.7871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对其退出的赃款200万元予以没收,并对其赃款余款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1995年至2010年,被告人邢福煌在担任海南高速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海南省盐务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蔡某、谭某、超凡公司、安瑞公司等个人和公司贿赂共计414.7871万元。
法庭认为,被告人邢福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邢福煌归案后主动退出部分赃款、且认罪态度好,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邢福煌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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