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据新华社电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9日对辽宁首例亚硝酸盐致人死亡案一审宣判,4名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10年以上的重刑,其中一名主犯被判处无期徒刑。
被告人高艳军与前夫王平利从2005年起,在家中加工生猪小肠等猪下水。为使所加工的熟食颜色好看,多次在加工过程中加入非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然后销售。
另外两名被告人是杨铁刚和妻子毕凤英。高艳军、王平利加工所用的亚硝酸盐是从杨铁刚处购得,而且还经常从杨铁刚、毕凤英那里购进熟食后再零售。
2010年4月5日8时许,被害人孙某、吴某来到王平利家的摊位前买了5元钱的猪小肠,将其加工食用。8时40分许,孙某和吴某先后出现中毒症状,13时30分,孙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吴某经抢救脱离了危险。经检验,孙某系因亚硝酸盐中毒引起死亡。案发后,高艳军、王平利、杨铁刚和毕凤英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认为,高艳军、杨铁刚、王平利、毕凤英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其中高艳军、杨铁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平利、毕凤英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另外,王平利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
法院判处高艳军无期徒刑,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杨铁刚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8万元;判处王平利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毕凤英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万元;4名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的亲属经济损失22万余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经济损失2.5万余元。4名被告人对上述赔偿款互负连带给付责任。
责编:Z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