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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将大修 杜绝刑讯逼供取证

2011-06-14 01:59:20 来源:长江商报

本报讯 据新京报报道6月10日,中央政法委全体会议透露的消息,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将进行修改完善。据悉,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启动了包括上述两部诉讼法在内的三大诉讼法的修改工作。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是中国最重要的三部诉讼法,已经连续两次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

刑事诉讼实行国家干预原则,提起诉讼主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检察院与自诉人对被告人有罪负举证责任,只要控方无法证明被告人有罪,那么被告人即是无罪。

今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在刑事诉讼法调研中表示,刑事诉讼法修改已列入今年立法工作计划。

全国人大1979年制定刑事诉讼法后,1996年对该法进行了首次大修,近年来,学术界和实务界要求再次呼吁大修,佘祥林案、赵作海案、躲猫猫事件背后暴露出来的刑讯逼供、屈打成招问题也指向现行刑事诉讼法的不足。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敏远表示,此次修法有望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方式获取的证据不能成为法院定罪的证据,此外,他建议此次修法要考虑与国际条约的衔接,比如中国已经签署但尚未批准加入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

刑事诉讼法有望排除刑讯逼供取证

民事诉讼实行不告不理原则,提起诉讼的主体必然是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或者是发生争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般按“谁主张,谁举证”分配举证责任。

早在去年10月,法工委就已经召开了民事诉讼法修改调研座谈会。今年3月底法工委就民诉法修改调研时,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表示,民诉法修改已列入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计划。据知情人士透露,经过多次调研和专家座谈,法工委已经初步形成了修改方案。

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民事诉讼法(试行),此后在1991年由全国人大制定了现行民事诉讼法。2007年,立法机关首次作出修改,针对当时突出的再审难和执行难问题作出了修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汤维建表示,此次修法的核心应为强化对当事人的诉权保障,比如当事人起诉难、收集证据难、申诉难等问题。

民事诉讼法法工委已形成修改方案

行政诉讼为解决国家行政管理权行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起诉讼的主体是行政管理的相对人,也就是被管理者。由被告行政机关就是否依法行政负主要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法于1989年通过后已经实施21年,迄今尚未作出过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人士日前透露,已开始进行对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工作。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马怀德表示,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由于案件受理范围规定为具体行政行为,而各类规范性文件,比如通知、意见、红头文件、会议纪要等出台时缺乏监督,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

此外,行政诉讼管辖法院级别低使得法院往往难以抵御外来力量的干预,比如行政诉讼不允许调节,而事实上却存在大量的“协调”现象,另外,这类案件还存在立案难问题。这是此次修法需解决的问题。

行政诉讼法出台红头文件缺乏监督

■ 刑法和刑诉法区别

刑法是实体法,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也就是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而刑事诉讼法是规定追诉犯罪过程中的相关规则与步骤,规定的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公、检、法、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如何进行诉讼的规范。

■ 近年刑讯逼供案例

佘祥林案 1994年,佘妻张在玉因患精神病走失,张的家人怀疑张在玉被丈夫杀害。佘祥林因涉嫌杀人被批捕,1998年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2005年,佘妻张在玉突然出现。法院重新开庭,宣判佘祥林无罪。2005年9月,佘祥林领取国家赔偿金和补助70余万元。

赵作海案 2010年5月,因“杀害”同村人在监狱已服刑多年的河南商丘村民赵作海,因“被害人”赵振裳的突然回家,被宣告无罪释放。河南省高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省法院复核裁定和商丘中院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随后,赵作海领到国家赔偿金和补助65万元。

◇专家声音

“冤假错案背后往往有刑讯逼供”

出镜人物:王敏远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问:1996年,刑事诉讼法进行了大规模的修改,但很快学界就呼吁再次大修,这比较罕见,是不是说当时的修改并不成功?

王敏远:修改的积极意义还是应当肯定的,例如确立了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这些都是巨大的进步。但当时确实留下了不少问题和争议、要求修改的呼声也会很自然地产生,这是正常的。还有后来在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现在就是希望修法能够把这些问题逐步解决。

问:改掉“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句话,我们走了这么多年?

王敏远:前些时间我去参观一些公安机关的审讯室,有的已经不再强调“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了,说明有的侦查机关的破案,审讯的作用已经发生了变化,不再把撬开嘴巴作为侦查的主要方式了。

问:为何刑讯逼供还是屡禁不止?

王敏远:因为刑诉法中缺乏法律后果的规定,如果法律只是规定了不允许刑讯逼供,但是刑讯逼供得来的证据竟然可以用作定罪的根据,怎么遏制刑讯逼供?

作为一种现象,刑讯逼供的原因很复杂。这和超期羁押的原因有共通的地方。比如利用审讯破案、靠口供找线索,这种侦查模式没有改变,是导致刑讯逼供的重要原因。

问:也有人说,刑讯逼供的确破了不少案子。

王敏远:冤假错案背后往往有刑讯逼供,但并不是刑讯逼供一定会造成冤假错案。如果认为刑讯逼供一定导致冤假错案,这是不可能的。我们反对刑讯逼供不是因为一打就是冤假错案,而是因为这是一种野蛮的、不人道的、违反人权要求的侦查破案的方式。

问:“躲猫猫”事件暴露出看守所失去监督的问题,解决看守所监督和审讯时律师在场这两个问题遇到的阻力都挺大?

王敏远:刑讯逼供问题不可能一夜之间彻底解决。重要的是要促进这个过程,而不要停滞,更不应阻碍这个过程。如制定审讯时律师在场的规则,虽然连律师一起打的情况也会发生,但毕竟大多数情况下不好下手吧。

问:在刑诉法修改中应该如何操作?

王敏远:刑讯逼供原因很复杂,但法律上的对策没那么复杂,规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如全程录音录像,审讯时律师在场等,再规定适当的法律后果就够了。据新京报

◇相关新闻

“对极端仇视国家和社会的犯罪分子

该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决不手软”

据法制日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日前在全国法院贯彻刑法修正案(八)研讨班上强调,人民法院要准确适用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组织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尤其对于极端仇视国家和社会,以不特定人为侵害对象,所犯罪行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该依法重判的坚决重判,该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决不手软。对于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视情况可依法同时决定限制减刑。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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