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本报讯(通讯员 枣法轩)6月13日上午,枣阳市人民法院对襄阳市烟草专卖局原局长唐启楹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公开宣判,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同时,唐妻张爱华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另对唐家非法所得财产依法予以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至2010年2月,唐启楹在担任襄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局长(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武汉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陶某、阮某等人贿赂15次,受贿现金及财物折款共计人民币248万余元、港币4600元,并为行贿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另外,唐启楹、张爱华对其家庭共有财产中的349万余元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法院认为,唐启楹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行贿单位和个人贿赂,并为请托单位(个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唐启楹、张爱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家庭共有财产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且共同持有、支配、处分,两人的行为均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鉴于唐启楹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有立功表现,可以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考虑到家庭财产来源主要是唐启楹所得,张爱华在庭审前后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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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局局长倒在“经济问题”上
襄阳市襄城区经济局原局长潘明学获刑6年半
擅作主张,借出公款31万元;追求个人消费,让人向其“老板卡”中打款3万元。记者从襄阳市中院获悉:襄城区经济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潘明学,因挪用公款罪、受贿罪二审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半。
2002年7月起,潘明学任襄城区经贸局党组书记、局长。2005年,襄城区经贸局更名为襄城区经济局,潘明学续任党组书记、局长。金屋公司系襄城区经济局下属国有企业。2001年,金屋公司破产后由他人租赁经营。通过竞标,浙江人张华梁取得租赁权,当年向金屋公司破产清算组交付保证金71万元。
当年8月,潘明学以家里购买商铺资金不足为由,向张华梁借款5万元,并打了借条。同年10月,张华梁找到潘明学,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潘提出借用保证金。
在经济局班子成员及金屋公司破产清算组不知情的情况下,当年10月,潘明学安排人从金屋公司破产清算组账上支出21万元给张华梁使用。
2007年初,张华梁因公司发不出职工工资,再次向潘明学提出借钱。潘明学未经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安排人从经济局下属的汉江公司借款10万元给张华梁使用。同年6月,张华梁还款5万元。
2005年12月,潘明学让张华梁到当地某酒店给其办了一张BOSS消费卡。当月,张华梁花了1万元,以潘明学的名义办理了一张BOSS卡交给潘明学。
2006年4月,张华梁应潘明学的要求,又往BOSS卡里存款1万元。2006年10月,潘明学找到汉江公司经理,让其给自己的BOSS卡中存款1万元供其消费。至案发时,该卡中尚有余款4201元。
通讯员纪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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