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舒爱民(武汉 法律工作者)
近日,河南信阳两位农民工反映,他们手持法院终审胜诉判决,要求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尽快执行讨回他们的薪水时,却遭到了该院法官百般推托。而记者在该院询问一名主管执行的副院长本案应如何执行时,这名副院长竟然说:“我确实不懂执行方面的相关规定,不知道该如何执行。”(6月14日中国新闻网)
农民工本该依法判决得到的工资,历经两年仍然无法 “执行”到位,副院长一句“不懂规定”,似乎理由充分、振振有词,也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
只是,我们也有几点搞不懂:其一,“不懂执行规定”的副院长为何会主管执行?是这家法院压根儿不重视执行还是根本不需要落实执行,或者是根本找不到懂规定的人来分管执行?其二,副院长“不懂规定”就不需要“执行 ”了吗?即使副院长“不懂规定”,难道其他人都“不懂规定”?既如此,以前是如何开展“执行”的?今后就一直不需要“执行”了吗?其三,如果这位副院长一直不懂规定,这个案子是不是就不需要执行了?农民工的工资是不是就一直毫无追讨回来的希望?
农民工把法院作为依法维权的“娘家”,法院理应给予法律支持和帮助,法官理应熟练掌握法律条文和规定,正确审案、公正判案、及时执行,不能因为自己不懂专业知识影响工作正常开展。
暂且不论这位副院长是真因为“不懂”而影响了执行,还是以“不懂”为借口不予“执行”,但是,正是因为这个“不懂”,主观上有违法治精神,有违法院职能要求和工作原则,客观上也没有履行“执行”的义务,给两位农民工带来了现实损失,这无疑是工作失职,应该被问责,岂能让其以一句“不懂”作为挡箭牌,把司法为民的精神置之不顾,把不作为的责任化为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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