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 戈海(四川绵阳 高校教师)
昨日,记者从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获悉,日前驾车撞死人的龙某因死者家属和龙某单位“求情”,江海区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龙某向死者家属赔偿46万元而无须负撞死人的刑事责任,消息一传出,在司法界和市民中引起轩然大波。(6月15日《广州日报》)
按理说,撞死人了这应该算是交通肇事罪,并非属于刑诉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因而检察机关应对其作出起诉处理。即便当事人认错态度较好,努力补偿被害人家属,最多到时候法院来个适量轻判,但绝不能免于刑事诉讼。可问题恰恰就在于当地的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处理。说小了,这是没有正确理解法律责任的要义,说大了,这是在放纵犯罪,亵渎了法律的尊严。
江海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检察机关对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的轻微交通肇事案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处理,让肇事者早日恢复正常的生活、工作……这句话,怎么看都没道理。殊不知,这样的想法实际上违背了刑法理论中的基本原则——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之不可转换。
肇事者能不能免于被起诉?要回答这个问题,首要问题是搞清楚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区别。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虽然同属于法律责任,但二者在责任产生前提、责任承担主体、责任承担方式以及通过责任追究所体现的国家法律评价性质等方面都存在着差异,由此决定了它们之间不可相互转换、相互替代。很明显,交通肇事者既要承担民事责任,也要承担刑事责任。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若干意见》出台,刑事司法政策由“从严从重”调整为“宽严相济”,但并没有说“拿钱买刑”的成立。
说白了,受害者没有权利替肇事者“求情”,是否接受其“求情”,也不是由检察机关主观意愿说了算,这些只能由法律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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