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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撞死人赔46万免起诉 被指“以钱买刑”引发争议

2011-06-16 02:23:51 来源:长江商报

本报讯 据广州日报报道 司机龙某驾车撞死人,因死者家属和自己所在单位“求情”,广东江门市江海区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消息传出,在司法界和市民中引起轩然大波。

去年12月某晚,37岁的龙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与骑单车横穿马路的陈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事发后,龙某留在现场,并主动报警投案自首。

案发后,龙某家属希望能与陈某家属私了,专门为从家乡赶来江门处理后事的陈某家属安排了吃住,并赔礼道歉,还积极进行赔偿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一次性赔偿46万元的协议。

陈某父母经过协商与龙某达成谅解,并表示不追究其刑事与赔偿责任,要求有关部门对肇事者从轻处理。此外,龙某所在单位也为其出具了“求情书”。

近日,江海区检察院最终对龙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消息传出,在司法界和市民中引起轩然大波。

面对各界质疑,江海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锡章指出,检察机关对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的轻微交通肇事案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处理,让肇事者早日恢复正常的生活、工作,不仅能让受害人及其家属及时获得赔偿,对化解社会矛盾也有重要意义。

陈锡章指出,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若干意见》出台,刑事司法政策由“从严从重”调整为“宽严相济”,充分体现了不同社会阶段的时代要求。

但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梁桃波律师对“不起诉”提出异议。他认为,肇事司机龙某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并非属于刑诉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因而检察机关应对其作出起诉处理。

但梁桃波也指出,鉴于交通肇事罪都因过失造成,且龙某有自首情节,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和解,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因此,检察机关在作出起诉后,可作出不批捕决定而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根据宽严相济的理念建议判处缓刑。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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