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亟须从落实宪法和推动国家立法的层面,以更高阶位、更高规格的法律体系,全面保障媒体采访报道和舆论监督的权利。
本周,舆论监督被人们强势关注,是因为有这么几件事:一个是卫生部新闻发言人说,为了加强传播的监控,将给极个别媒体记者建立黑名单。一个是陕西旬阳县国土资源局违规购置超标车,面对采访,该县国土局局长说这些问题不值得媒体监督。一个是沈阳“最牛工商局长”因家人卖问题粽子被曝光,率两车人大闹报社,扬言找记者“单挑”。一个是人民日报发表评论《“媒介素养”体现执政水平》,提醒地方不要把舆情当“敌情”,要提高“媒介素养”,善待、善用、善管媒体。
当然,人民日报的评论并非仅仅针对“记者黑名单”、“不值得媒体监督”和“大闹报社”三事发言,人民日报以报社评论部的身份发表的评论,站在执政党和政府治国理政的角度,对媒体监督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敲警钟,理应引起地方高度重视。
事实上,媒体监督的环境确如人民日报的评论所说的,既有令人欣喜的变化,也有诸多不足:一些地方或是忽视媒介,把媒介当做摆设;或是害怕媒介,断定媒介是“找事”的麻烦源,“封、捂、堵、压、瞒”五字诀时有出现,“防火防盗防记者”心态屡有所闻;或是滥用媒介,视之为文过饰非的工具,漠视民意,打压舆论,为某些地方和单位违规行为“背书”。
人民日报所列举的不足,并非夸张,就最近而言,除上面提到的三事例,还有两例可以为证。5月15日,新华社记者赴河北香河县采访土地违规流转问题时被人跟踪,自称当地宣传部门的人上前盘问记者来历。当记者在村民家采访时,多名不明身份的人更是堵在村子东西两头。记者担心人身安全,拨打当地110寻求帮助,警方非但不出警,反而质问记者为什么晚上要去村里采访。5月29日有媒体报道,广东佛山负责土地征收的官员周建忠,就违规征地问题接受电视媒体采访时戴口罩,并称其“有权不上镜”,都引起热议。
一些部门和官员对待媒体监督或越界“管理”,或冷漠以对,或大吵大闹,或盯梢干扰,或傲慢无礼,令人担忧。人民日报评论传达的声音清晰而坚定,要求领导干部面对媒体要有平等的心态、尊重的心态、开放的心态、坦诚的心态,并把“媒介素质”提高到了体现执政水平的高度,这恐怕是前所未有的。
当然,光要求领导干部面对媒体要有好的心态还不够,毕竟,政府和官员要善待媒体,正确对待舆论监督,也是法制所求:
首先,在现代社会,民众对国家和社会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这是我国宪法赋予人民的权利,也是中共十七大所强调的,而新闻媒体是民众实现这些权利的重要渠道。所以,新闻出版总署新修订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就是要保障民众的四项权利。
其次,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向社会公开信息,一个有效的途径就是接受媒体采访,通过媒体将信息发布出来。媒体是社会公器,行政机关不逃避、不干扰媒体合法采访,不封堵、不隐瞒非保密信息,才是建立透明诚信政府应有的态度。
目前,不少地方都出台地方法规,“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甚至规定对干扰、阻碍舆论监督的行为予以追究。但问题往往也在于此,地方法规是地方定的,也是地方来执行的,一旦执行到自己身上,效果难免打折。
有识之士早就提出,亟须从落实宪法和推动国家立法的层面,以更高阶位、更高规格的法律体系,全面保障媒体采访报道和舆论监督的权利。这实是将宪法赋予人民广泛的监督权利细化至可操作的层面,落实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对干扰、打击媒体采访的行为予以严惩,如此才能营造良好的舆论监督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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