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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收费清理还是要治本

2011-06-22 01:20:33 来源:长江商报

本报讯 ◇ 安平

交通运输部、发改委、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从6月20日起联合开展为期一年的收费公路专项清理。此次清理整顿主要围绕超期收费、通行费标准过高以及不合理的公路收费三个方面进行。

“不合理”收费的公路主要是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的“乱收费”问题多年前就有人提出,但始终未曾解决,问题之一在于,我们反对“不合理”的收费,但收费的人却总能讲出道理来——公路建设取得的辉煌成绩、为全盘经济增长做出的贡献,甚至养活了多少就业人口,等等。

这些道理本来还可以逐一辨析,但长期以来形成的路桥建设的筹资方式,让公路收费的合理性问题变得复杂化了。中国广播网记者6月20日“在各地探访发现:由于部门利益所在,清理工作任重道远。”但问题显然不是“部门利益”那么简单。一个可以想见的悖论是,一些“不合理”的公路收费是否合法?假如不合法,那么直接“依法取缔不合法收费”就完结了,何必单独辟出一个“不合理的公路收费”子项呢?也就是说,有很多公路收费,是“不合理”但是“合法”的。但“合法而不合理”的收费,如何整顿?依照什么样的标准整顿?这才是此次整顿真正的难点。

比如,有些高速公路,收费还贷的期限已到,但路权(公路经营权)已被卖给某家公司,合同时限未到,就得继续收费。如上海沪嘉高速在通车15年即2003年时,已累计收取通行费和经营收入9亿多元,是其动态投资2.3亿元的4倍左右。但因为这条高速公路的路权被卖给了一家公司,合同期限到2023年,收费也要到2023年结束。类似的情况,要么选择超期收费,要么选择合同违约。有些案例可以视为“历史遗留问题”,但实际上路权交易仍在持续发生,后面还要面对类似的两难选择。

另外一种情况更为普遍,即以高速公路路权为经营对象的上市公司。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有19家路桥管理类上市公司,它们都以路桥收费为主业。上市公司要有溢价,则溢价就要涉及公路收费的时间期限问题。显然,从公司的股价上看,溢价的时间期限远远超过了收费还贷需要的收费年限。这里仍然面临着两难,比如,一些收费项目不合理,但合法,作为一家上市公司,首先要对投资者或股东负责,由股东来决定承担社会责任的边界。不合理而合法的收费项目,上市公司应不应该取消,就成了问题。

造成上述窘局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路权或公路的经营权,本应是公权,是一种公共物品,但目前是作为私权对待的。它变成了为私人或某一个行业谋利的工具。而这个行业,在其他国家很难见到,几乎是“人为制造”的行业,由于天然的垄断,很容易形成暴利。

无论如何,当初高速公路发展初期政府财力的不足,是采取路权交易,把公路经营权“承包”给公司的主要原因。但今非昔比,如今我国政府财政已经有足够能力通过发行债券、贷款进行路桥建设筹资,再采取以前这种经营模式,理由便不再那么充分。而继续此种模式造成的“后遗症”,也不难预料,那就是,高速公路收费“不合理”的界定愈加困难。公路收费清理要想取得根本的进展,中国的物流成本要实现实质性下降,还是要从“源头”治本着手。

作者系上海资深媒体人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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