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本报讯(记者 张磊)依据“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核心提出的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房建设的方案,有望缓解武汉保障房建设资金缺口。昨日,记者从省住建厅获悉,武汉首批试点公积金贷款建保障房有望于下月放贷。
近日,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三部委的相关人士组成的检查小组,到汉对利用公积金支持保障房建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除武汉外,该小组还前往运城、宁波、儋州、兰州、洛阳等城市。
洪山项目下月首“吃螃蟹”
据了解,公积金和土地出让收益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两大重要资金来源,但利用公积金支持保障房建设依然存在很大争议。2010年10月份,住建部等7部委只在全国敲定了28个试点城市,武汉就是其中之一。
据武汉市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武汉自列为试点城市后,就已全力为廉租房建设提供资金支持。
武汉市公积金中心网站资料显示,截至目前,武汉公积金累计已为政府提供廉租住房补充资金近7.97亿元。根据规划,“十二五”期间,武汉公积金力争新增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7.5亿元,累计为廉租房建设“输血”15亿元。
记者还了解到,青山棚户区改造项目和洪山区罗家港东(江南·新天地)经济适用房项目是武汉已确定的两个试点项目。
根据省住建厅要求,6月30日前,江南·新天地项目“四证”办毕,下月向住建部提出首次放贷申请。
“贷款到期,全额收回”
按照住建部要求,项目贷款必须定向用于试点项目,严禁挪作他用。经济适用住房和列入保障性住房规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用房建设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据了解,武汉经济适用房建设还需严格执行单套建设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的规定,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同时,利用项目贷款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必须严格控制供应对象,在同等条件下,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优先购买或租赁。
“试点城市获得的公积金贷款,将全部用于专项审批项目,并且项目流程直接受国家监控。”据知情人士介绍,上述项目贷款到期后,须全额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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