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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公路”并非收费暴利的幌子

2011-06-24 02:10:41 来源:长江商报

本报讯 ◇ 本报评论员 肖畅

交通运输部等五部委共同推动的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已于本月20日正式拉开序幕。在此前后,广深高速因收费暴利嫌疑而成为舆论焦点,可谓撞上了清理工作的“枪口”。

而广东交通集团认为,广深高速的收费标准“不算高”,广深高速是经营性公路,收费用于还贷,且能多于还贷,乃“经营性”收入。这话有道理吗?我们不要以为经营性公路就天然地是市场化经营,其本质是借用社会资本办公共事业,也就是说,“公共”属性仍然存在。因此,即便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标准可以高于政府还贷公路,其标准也该有个上限。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这个上限便是“合理回报”。设定“合理回报”是为社会资本提供激励,但“合理回报”本身也该有限定的比例,而这个比例是否合理,决定了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标准是否“不算高”。

可惜的是,尽管经营性公路之收费被要求局限在“合理回报”范围内,但“合理回报”本身并没得到明确,因其失去限定,往往又与“市场回报”无异。于今,如要规范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标准,首先当限定并细化“合理回报”的比例。

另外,广东交通集团还回复了收费期限的争议,其观点是“即使收回成本也可继续按规定收费”。实际上,《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早已明确规定:经营性公路收费“最长不得超过25年”,而这同样也是基于“合理回报”原则。如果说政府还贷公路收费以贷款还清为期限,那经营性公路收费则以投资者取得足额的“合理回报”为期限——它并不是无限期的经营。

最后,广东省交通集团谈到了企业盈利问题,称“具体盈利数据属企业内部经营事项,并不需要对外界公布。”的确,一个企业的“内部经营事项”无需对外界公布。但问题是,经营性公路的经营是否纯粹是“内部经营事项”?需知,经营性公路的投资,并非简单的商业投资,而是以市场手段所进行的社会投资。当然,市场手段、社会公共利益不会自动结合,这其中需要中介者,这个中介者就是政府部门。这即是说,公路的经营虽然是“企业内部经营事项”,但它还是隶属于政府部门的行政事项,不是自由的市场经营。那么,其经营数据固然不必对外公布,但首先需要对政府部门公布,其次则由政府部门以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总之,广东交通集团的答复,无非是将“经营性”的身份当做一个幌子,而这也代表了经营性公路经营主体的一般思维。要掀开此幌子,使问题露出真身,规范甚至清理经营性公路就变得很重要。因此,这次交通运输部主导的专项清理工作,能否将经营性公路的问题一并根治,我们很是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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