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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颁《戒毒条例》体现人权进步

2011-06-27 01:46:29 来源:长江商报

本报讯 2011年6月26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戒毒条例》,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吸毒者主动接受戒毒不予处罚,乡镇、街道将根据需要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应支付报酬,泄露戒毒人员个人信息可追究刑责。(6月26日新华网)

尽管《戒毒条例》只是《禁毒法》的补充与细化,但比起《禁毒法》而言,《戒毒条例》在人权保障方面又更迈进了一步,在保障戒毒人员的人权上有许多地方可圏可点:吸毒者主动接受戒毒不予处罚,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应支付报酬,泄露戒毒人员个人信息可追究刑责,等等,都是人权保障的体现。

从某种程度上讲,这些进步是对以往的一些理念的纠编。吸毒虽然需强制戒毒,不过,强制戒毒不应视为一种惩罚,而是帮助吸毒者戒除毒瘾,重新回归社会的一种教育挽救的手段。但实际上,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我们的戒毒所的高墙林立,戒备森严,戒毒人员被严格限制人身自由和行动,对于他们各种权利的禁止和行动的限制与劳教人员相当,甚至与劳改人员相当。与此相对应的是,公安戒毒所干警视戒毒人员也如同罪犯,对于他们的强制戒毒也当做一种刑事惩罚来看待。

这种视强制戒毒为惩罚,将戒毒所当做劳教场所的做法,导致戒毒干警漠视戒毒人员的人权,戒毒所不能受到外界的监督与制约,外面的阳光无法照入,产生诸多问题。一些地方戒毒所相继出现殴打戒毒人员的事件,去年呼和浩特戒毒所19岁少女非正常死亡事件,引发媒体和舆论对戒毒所封闭性的强烈质疑。

《戒毒条例》引导强制戒毒的理念从惩罚到教育挽救还体现强制戒毒场所的转换——《条例》规定,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先由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3个月至6个月后,转至司法行政部门的继续强制隔离戒毒。另外,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将移交到司法行政部门,这一方面可以避免公安机关既作裁决人又作执行人,另一方面,又可以避免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过分的严厉和封闭,好让戒毒人员在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接受文化教育、劳动技能训练和心理辅导等,以便更快回归社会,实现从惩罚、管理向教育、帮助的转变。

《戒毒条例》在保障戒毒人员的人权上有很大的进步,但强制戒毒的随意性仍然需注意,惩罚的观念还需继续消除。例如,对于强制戒毒以及延长强制戒毒的期限,实际上是涉及限制和剥夺戒毒人员人身自由的一项严重的行政措施,但决定机关仍然是公安机关,只是允许戒毒人员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而在国外,强制戒毒被纳入“保安处分”之中,且必须由法院作出裁决。总之,如果不走司法程序,公安机关难免既当运动员又充当裁判员,这样恐生弊端。因此,如能健全强制戒毒的司法审查程序,我们就能更好地完成强制戒毒从惩罚到教育挽救的观念转型。

◇ 杨涛(江西赣州 公务员)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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