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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戒毒治疗 依法不予处罚

2011-06-27 01:46:29 来源:长江商报

本报讯 据新华社电 26日是第24个国际禁毒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597号国务院令,公布《戒毒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作出解答。

主动接受戒毒治疗不予处罚

问:条例对自愿戒毒是如何规定的?

答:禁毒法对自愿戒毒作了原则规定: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吸毒人员主动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

将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

问:对社区戒毒规定了哪些制度?

答: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此外,条例还对禁毒法规定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作了具有可操作性的界定,即社区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3次以上,擅自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次以上或者累计超过30日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

戒毒人员参加劳动应支付报酬

问:对社区康复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规定,自愿戒毒人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人员可以自愿与戒毒康复场所签订协议,到戒毒康复场所戒毒康复、生活和劳动。

条例还规范了戒毒康复场所的管理,包括:戒毒康复场所应当为戒毒人员提供戒毒康复、职业技能培训和生产劳动条件;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应当参照国家劳动用工制度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此外,条例还规定,对拒绝接受社区康复或者严重违反社区康复协议,并再次吸食、注射毒品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不得提前解除。

泄露戒毒人员信息追究刑责

问: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规定了哪些法律责任?

答:一是对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泄露戒毒人员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对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人员不依法履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监督职责的行为,依法给予处分。

三是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戒毒条例四大亮点

解读

以人为本自愿戒毒

“戒毒条例最大的亮点就是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中国公安大学副教授李文君说,正是从这一考虑出发,探索出了生理脱毒、心理康复、回归社会为一体的戒毒康复新模式。

科学戒毒杜绝复吸

“过去我们把复吸率高、戒断巩固率低更多地归于吸毒者本人或毒品本身,认为是吸毒人员意志力不够坚强导致的。这次条例的规定,就改变了这样的认识,更加强调科学戒毒。”李文君说。

戒毒方案量身定做

根据条例的规定,社区戒毒的期限为3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2年,自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之日起计算;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3年的社区康复。

“根据这样的规定就可以帮助戒毒人员‘量身定做’一个科学的戒毒方案。”李文君表示。

戒毒力量要专职化

“关于戒毒力量专职化的规定也是条例的一个亮点。”李文君表示,只有从立法层面予以保障,才能更好地推动这项工作开展,从而更有效地帮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融入社会。

据新华社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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