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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房产权共有能否平衡各方利益

2011-06-28 01:36:37 来源:长江商报

本报讯 ◇ 本报评论员詹万承

媒体称多地均在探讨地方政府与开发商可以接受的模式建设保障房。上海、江苏、福建、湖南、河北、山东等多地试点“共有产权”房,“向保障对象出售一定的产权用以回笼部分保障房建设资金”。(6月27日《济南日报》)

保障房建设压力确实不小。官方数据显示,截至5月底,今年1000万套保障房建设的实际开工率仅为34%,其中超过70%城市的开工率更是不足30%,而住建部对保障房开工时间要求“11月末前须全面开工”,开工率严重滞后的原因据说是存在较大的资金缺口。实际上,为确保保障房建设的资金充足,中央政府曾要求各地土地出让金净收益10%须用于保障房建设。

解决保障房融资困局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各方也都已着手改善创新融资机制。日前,一度紧闭的地方融资平台闸门再度打开,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和其他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保障性住房项目融资。

“共有产权房”的试点,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出现的。保障房产权共有的主要模式即是:在廉租房、经适房等保障房当中,申请人可以先购买保障房的部分产权,比如20%或者30%,政府持有剩下的70%-80%。达到一定年限后,保障对象可以通过购买的方式,将政府产权部分购买过来,最终将这套房屋变成自己的产权房屋。简而言之,就是借向保障对象出售一定的产权之机,从而回笼部分保障房建设资金。

保障房产权共有,实际上是地方政府、房地产开发商和保障对象三者之间的一种利益调整。保障房产权共有举措推出,地方政府的融资困境能因此得到较大程度缓解,之前纯粹用来租赁的廉租房收益格局就将发生变化,因为收取租金到产权共有的转变,无疑加快了资金的回流速度。参与保障房建设的开发商,原本就能从保障房地块附近以优惠的价格拿下商业用地,而保障房产权共有之后,获利自然也随之有了进一步保障。

然而,保障对象是否能从产权共有中获利,尚待观察。可以形象的说,共有产权类似于此前一次性收取多年房租的做法,这看似确保了入住权利的最终实现,但因为同时也提出了额外附加条件,保障对象负担随之加重。尽管政府与保障对象各占几成产权的细则并未确定,但提高了交易门槛是无疑的。保障房本身要求的流动性和循环性将成为问题。保障房产权共有的举措,实际上最不吃亏的仍是开发商。

面对当前保障房的融资困境,首要确保的应是土地出让金净收益10%用于保障房建设,只有先满足这个前提条件,才能继续寻找其他融资渠道,否则,一方面土地出让金净收益没有用于保障房建设,另一方面又抱怨资金存在缺口,那融资困境就将是一个伪问题。积极的融资机制创新尝试,当然是应当提倡和鼓励的,但是应该确保的先决条件是最大程度满足保障对象,这需要政府确保基本投入,需要开发商一定程度作出让利,进而寻找利益平衡。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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