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27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作《关于2010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报告》指出,2009年12月,红十字总会超标采购金额达420.33万。(详见本报今日A04版)
通览报告可知,红十字总会不仅在2009年存在采购超标,2010年还出现虚列支出、年度结转和结余资金未纳入部门预决算、部分收支账面金额与决算报表不符等诸多问题,而且涉及金额均不小。这真是船迟又遇打头风,还未从“郭美美”事件中脱身的红十字会,再一次因为违规使用资金而被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
假如“郭美美”事件让红十字会处境尴尬,确实是因为“郭美美”欲借红十字会搞炒作所致,那么根据《红十字会法》中的规定,严格限制第三方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红十字”标志与名称,红十字会确实可以通过向警方报案,以法律渠道挽回声誉并消除公众误解。但是,此次审计署《报告》直指红十字总会的种种问题,可谓白纸黑字,红十字总会又该怎样解释呢?
这确实不好解释,一是违规行为已经存在,红十字会很难找到理由为违规辩解;二是翻阅近年来审计署的相关审计报告,红十字会的一些问题在近年的审计报告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并非一朝一夕偶然出现的。基于此,我们必须从制度上反思红十字会所存在的问题。
根据有关规定,“中国红十字会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应该定性为从事公益慈善事业的“社会团体”。但事实上,其业务经费又基本上来自财政拨款,红十字会的正式员工都属于公务员序列,工资也是按照公务员标准发放,都是由国家全额拨款。由此看来,红十字会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团体,而是颇具行政色彩的准政府机构。
当然,这并不是说社会团体就一定公信力高,行政机构的公信力一定就弱。只是,社会团体、行政机构各有其运作规律,如果既是社会团体而又带行政背景,无异于两者混杂,反而两头难顾,容易滋生模糊地带。在慈善事业较为完善的国家,其经验证明:民间独立运作的慈善机构,经费来源没有财政保障,一分一毫都要自筹,如果经费不透明,不仅失去公信力,是否能生存下去都是难题。带行政色彩则无此压力,连“公信力”都能依托于政府,试问,这种机构是否能成为一个独立的责任主体?故此,舆论普遍赞同将红十字会等慈善机构的改制提上议事日程,同时,政府可给民间慈善事业放权,让慈善事业回归民间,并保障其“独立性”。
事实也是如此,中国文化不缺少乐善好施的传统,最稀缺的是安全、高效的捐赠渠道和公开、透明的善款使用保证制度。而类似红十字会这样遭遇信任危机的慈善机构,显然还无法补足这块短板。
针对“郭美美”事件,《人民日报》认为公众善心“伤不起”。在我看来,红十字会的公信力同样也“伤不起”,尤其是不能自伤慈善公信力——红十字会表现不尽人意,容易产生双重恶果,一是伤害大众的捐款热情,导致公众不敢捐款;二是逼得公众想方设法防止善款被贪,徒增行善成本。而这都是慈善事业良性发展的大敌。
◇ 本报评论员 邓子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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