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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促在逃犯罪人员自首

2011-07-02 01:12:42 来源:长江商报

本报讯 本报讯(通讯员 龚轩 何贝 严谨 记者 孙明 实习生 潘正莲)前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发布《关于敦促在逃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督促在逃犯罪人员投案自首,鼓励群众积极检举、揭发、扭送在逃犯罪人员归案。

根据《通告》,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后隐匿、在逃的犯罪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主动向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者,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者,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在逃人员归案后,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逃人员因病、伤等原因无法亲自投案,可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用信函、电话投案的,或者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者,均视为自动投案。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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