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自1999年立法机关启动行政强制法起草以来,这部法案(行政强制法)历经十二年砥砺、五次审议方获通过,其中阻力可想而知。权力天然具有扩张的本性,行政权也不会自觉地走进法治之笼。尤其对我国来说,行政强制法更应首先成为强制行政官员依程序和规范行政的法,也只有行政强制权自身能被强制,我们才能放心地让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强制权。
化解这一立法困境,当然不能期待权力的道德自觉。比如,“新拆迁条例”所确认的“司法强拆”模式,就其制度设计本身来说,具有进步意义。但由于强拆涉及复杂的央地关系,行政强制法草案也在各方角力中不断变幻面貌。
由于行政强制法在征求民意上并未像物权法、劳动合同法或个税修正案那样公开和深入,使得不少人曾对立法草案中的“进一步退两步”担忧。幸而最终校正了不少偏向行政权的条款,通过的正式法案中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还有“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规定,透出了民本理念。
行政强制法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行政强制的种种乱象,如何使这一彰显民权、限制和规范公权的法律得到切实施行,仍是未竟话题。
7月2日《广州日报》
作者: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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