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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新路交付5年内不得开挖

2011-07-03 03:18:08 来源:长江商报

本报讯 本报讯(记者 吴睿)记者昨从武汉市政府法制办获悉,《武汉市城市管线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经出炉,拟规定开挖道路单独建设管线,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管部门审核认可,新(改、扩)建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原则上不得开挖。江城不断开拉的“马路拉链”有望上锁。

新建道路管线应同步施工

在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城市管线包括: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红线以及管线专用走廊规划控制红线范围内的给水、排水、电力、照明、燃气、热力、信息(含通讯、广电、交通信号、城市监控等)及其他用途的架空杆线、地下管线和附属设施。

新(改、扩)建城市道路附属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同步规划、同步立项、同步计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移交竣工档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线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管线专项规划,经同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报同级政府批准。城市管线专项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大修后道路3年内不能挖

今后城市管线建设,不再是随心所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统筹安排城市道路和城市管线配套建设,管线建设和权属单位应按照年度建设计划实施。

需开挖既有道路单独建设城市管线,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管部门审核认可后,才能列入城市管线年度建设计划。

新(改、扩)建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道路竣工后3年内,原则上不得开挖。确因特殊情况需开挖,应当报市政府批准后才能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征求意见稿规定,没有列入城市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的,不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擅自进行建设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还须赔偿。

新建主次干道管线须入地

武汉市将严格控制开挖既有道路单独进行管线建设,提倡新建、改造、提档、扩容管线工程,与城市道路工程或者城市景观工程同步建设。在房屋拆迁、管线迁移工程量较小的重要功能区、开发新区,以及地下空间紧张、景观要求较高的特殊地段、路段,推行地下管线共同沟建设。新(改、扩)建的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景观路、重点功能开发区地段,必须实行管线入地。

管线与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道路建设单位没有会同管线建设或权属单位、组织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综合,或者管线建设或权属单位、设计单位无故拒不配合道路建设单位进行设计综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下管线要建“集体档案”

武汉市大建设中,地下情况不明导致管线挖断或权属单位阻挠导致工程进度缓慢等情况时有发生。这种情况今后有望解决。

征求意见稿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测绘、规划等部门,组织制定城市管线信息数据共享目录。管线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纸质和电子的管线工程竣工档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城市管线信息提供便利。城市管线权属单位或相关勘测单位无故拒绝提供管线信息资料或提供信息资料不准确,无故拒绝配合现场探测或无理阻挠工程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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