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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严重医疗事故 医院将受什么处罚?

2011-07-06 01:38:56 来源:长江商报

本报讯 本报讯(记者 胡梦)昨日,省卫生厅公布了我省制定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这个新的“十四条”将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约束,如果发生了医疗事故和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将被追责,医疗机构可能面临停业整顿甚至被吊销执业证,并移送司法机关。

发生医疗事故将从严、从重处理

省卫生厅介绍,该办法共14条,主要内容包括:制定《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依据;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疗事故定义;责任追究管辖范围;机构及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方式;机构及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原则、加重处罚原则;责任追究的执行和备案。

该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境内发生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疗事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相关人员。办法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

根据办法规定,对医疗机构的责任追究轻则进行通报、警告,情节严重的,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许可证;对医疗机构负责人和相关医务人员的责任追究,轻则书面检查,重则将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甚至移送司法机关。

发错药、打错针、开错刀、拍错片,都要处罚

据了解,我省出台该办法是为了加强对全省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进一步促进医院改善服务,保障医疗安全,完善和规范医疗事故、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行政处理工作。

因此,如果发生因发错药、打错针、输错血、拍错片、错报或漏报辅助检查结果、开错手术部位、将手术器械或纱布等异物遗留在患者体内、擅离职守、未严格执行相关操作规程造成医院感染等医疗过失行为,造成特大、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主要责任人,给予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理。对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责任程度为主要责任以上”的医疗事故的医务人员,给予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理。

此外,省卫生厅还介绍,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积极受理患方投诉、调查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激化矛盾,除按照《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外,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后果,给予医疗机构主要领导、主管领导以限期处理、通报批评,直至行政处分的处理。

链接: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诊疗过错、医药产品缺陷等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明显人身损害的事件。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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