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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岂能“唯宽是济”

2011-07-06 01:56:00 来源:长江商报

本报讯 ◇张贵峰(湖北荆门 市民)

云南男子李昌奎残忍奸杀了19岁的同村少女后,又将她3岁的弟弟倒提摔死……然而,该案在一审被判死刑后,二审却被改判为死缓,理由是,“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面对舆论的强烈质疑,云南省高院表示,“对此事非常重视,已派专人对此案进行重新审查”。(详见本报今日A14版)

“残杀两命”并且残杀的对象是妇女儿童,仅仅因为“自首”,二审便被“从宽”改判“死缓”。如此反差鲜明、罪刑严重不相称的二审改判,改得令人难以置信。

按照法律,“自首”当然是“从宽”的依据,但同样按照法律,“自首”又并不是必然导致“从轻”的依据。因为更为根本的量刑依据其实是犯罪事实、情节、危害性。这正如我国《刑法》阐明的,“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缘此,《最高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曾专门明确:“虽然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可以不从宽处罚”。

李昌奎一身犯两项暴力重罪,且连续杀两人甚至不放过3岁幼童,犯罪情节之恶劣、后果之严重、主观恶性之深、危险性之大,显然已是无以复加。这种背景下,岂能以区区一个“自首”,便宽宥其刑?同样的“自首”、“积极赔偿”,此前的药家鑫不仅全部具备而且更为诚恳,但药家鑫依然被“从严”维持死刑判决,现在罪行同样严重恶劣的李昌奎何以反能“从宽”改判“死缓”?

这些年,在刑事尤其死刑判决上,我们一直在强调“宽严相济”。究竟什么是“宽严相济”?显然并非一味的“宽”或者“严”,而是宽严适当、恰如其分。这诚如最高法《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指出的,“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罚当其罪”,“既要防止片面从严,也要避免一味从宽”。为此,《意见》要求,“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

显然,如果连李昌奎奸杀案这样的恶性案件,都可以“从宽”免死,那么“从宽”的底线也就荡然无存了——还有什么样的案件是不能“从宽”的呢?而“宽严相济”,也就彻底蜕变为“唯宽是济”了。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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