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事发本月4号晚,汉阳晴川桥下4名年轻男女在江边玩耍,3名少女不慎溺亡,附近渔船前往打捞,向死者家属索要3万元打捞费,受到围观市民的指责。(详见本报A06版报道)
围观市民的指责,并不难理解。有人溺水,救人本是一件争分夺秒的事情,溺水之后多久才会溺亡,这于人而异于时而异,如果溺水者稍识水性,可能在水中挣扎的时间就会长些,如果溺水者运气稍佳,攀附到漂浮物也不一定。之所以不遗巨细地预测溺水之后的情况,其实是为了说明,溺水和溺亡之间并不能简单地画上等号,这当中人为地及时抢救,所起的作用殊为重要。正因为及时抢救的重要性,如今掺杂了过多的经济利益在其中,难免让人怀疑没有见死不救专捞死尸的动机。
正因如此,在讨论捞尸费之际,基于朴素的道德认识,我们常易掉入自我预设的审判机制中。于情而言,拿到钱再去捞人,或者更甚者挟尸要价,这都极易被划入到见死不救见钱眼开的口诛笔伐范围;于理而言,打捞公司自身需要运作,有付出自然要求有回报;折中之论,只能是夹在于情和于理之间,左右为难莫衷一是。
溺水者、溺水者家属及救人或捞尸者,这三者其实并非一个完整的溺水救助链条,当中还有极其重要的一环缺失了,即政府。如果我们能够跳出自我预设的道德审判机制,置于更为广阔的视野之中就不难发现,原本应起到庇护公民作用的政府,在这一过程中的置身事外,留下了纷扰不息的讨论争吵。
正是因为政府的缺席,才使得原本简单的救助问题,背负起了道德的重大枷锁,让参与讨论的人们,只能从自身情绪出发,而忽略了背后问题真正的实质。这样的结果就是,每出一次天价捞尸事件,就集体愤怒发作一次,可因为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实质性的制裁,所以并不能杜绝下一次天价捞尸事件,最终的结果可能是陷入具体而琐碎的事件纠缠当中,离恒定的事实价值判断越来越远。
捞尸行业,应属于公益领域,而不是纯粹谋取私利所在,政府原本是应该积极尽早介入的,而非处在观望者的位置上。当然,组建一个专业的公益打捞团队,只为预防溺亡事件,这或许并不符合经济效率,毕竟,专业投资可能不菲,而基本又处于闲置状态,可能单纯从经济角度而言并不划算。实际上,民间专业的打捞公司早已发展起来,既然政府暂时没有能力亲自涉足,那就应该借力维护好公民的生命安全,对于打捞公司的行为作出适当规范或是政府出钱购买其服务,至少应该强制规定收费行为。
溺亡打捞应该纳入公益范畴支出,这样既能避免打捞公司的消极怠慢或漫天要价,又能最大程度体恤家属的悲伤、维护死者的尊严。如果政府能够尽快重视起来,就能尽早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上演。在政府所管辖的范围内,当地民众溺亡之后仍要支付天价捞尸费用,不管于谁而言,这都不仅只是让人愤怒而已,更是罔顾生命良知的耻辱之事。
◇ 本报评论员詹万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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