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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不是社保监管的变通

2011-07-08 01:29:39 来源:长江商报

本报讯 备受关注的社保基金监管条例由于争议较大,可能以变通的方式率先出台,降格为部委规章,作为社会保险法的配套规章,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7月7日《新京报》)

由于社保基金监管条例涉及各方利益的调整,起草至今已长达四年,并且“十几次易稿”,争议不可谓不大。在这个背景下,以“变通的方式”出台部委规章,当然可算权宜之计。

但是,所谓“变通的方式”,更像是一种充满表达技巧的措辞而已。《社会保险法》于7月1日付诸实施,按照程序,相关配套规章也会陆续出台——这其中,自然也当包括社保监管方面的规章。而且,据人保部透露,社保监管条例的立法预期也并未改变。这些足可说明,该部委规章只是按照法律程序、水到渠成地出台,它并不是社保监管条例变通的产物,也非折衷权衡后的权宜之计。

这种表达技巧,其实体现了人们对立法滞后的焦虑。如果有变通产物,有权宜之计,那么社保基金监管条例的立法似乎还算有阶段性进展。事实则并非如此。

另外,部委规章的法律位阶低于全国性的法律,要指望其暂时承担监管条例的任务,起到过渡作用,恐怕也都是难事。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法和经济学研究中心副教授胡继晔所言,该规章的重点“将放在社保基金的征缴和支出环节上……但是对于有争议的基金投资力度、基金的管理体系等则着墨较少,甚至可能会淡化或回避。” 着墨较少、淡化或回避,当然不是规章有意为之,而是无能为力。毕竟,社保基金的监管涉及多个部委的职责,由人保部出台的规章只能更多地强调该部门职能范围内的作用,如征缴和支出环节。

社保基金需要严格监管,但监管不限于严防腐败,更包括基金的保值增值。部委规章所能做到的,可能只是守住行政监管的底线,但对基金进行分类、规定投资渠道、防范金融风险等等,这些任务就只能交由监管条例来完成。

出台社保基金监管条例,哪怕只是寻求变通之法,最终都得求助于开门立法。这部长时间打磨的法律,如能让公众窥睹其立法进程,共同参与立法博弈,想必是可以实现利益妥协、平衡的,而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变通方式”。

◇ 本报评论员 肖畅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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