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 本报评论员詹万承
2010年,长沙男子刘华因发帖反映拆迁情况,被警方以诽谤任志强为由行政拘留10天,而任志强称没有举报过。2010年底,刘华起诉当地公安局,法院判公安局拘留其10天违法,公安局上诉改称刘华诽谤领导“恶意攻击当地拆迁政策,丑化政府形象”,网友质疑警方报复。(7月10日《羊城晚报》)
这应算作诽谤罪第二季了,第一季是诽谤任志强,而后任志强短信告知记者:“报纸诽谤我都没理睬,一个网友的文章看都没看过,更不会去告了”。强行出头的当地公安局,落了个“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的结局,因为诽谤案一般依据“不告不理”的原则,也就是受害人报案才能立案,随着任志强的明确表态,公众最终发现刘华被拘留10天,原来根本无人举报。
因此,去年年底刘华起诉法院判公安局违法,也就是意料之中的事了。但当地公安局似乎并未打算放弃,转而上诉改称刘华诽谤领导。网友此时质疑警方报复,当然并非多虑,原本应当以公安局败诉告一段落的案件,如今不得不再次查证审理。
争论的焦点在于,刘华网络博文描述是否属实,尤其是赵金辉(学院街党工委书记)、骆正平(天心区委常委)两人是否有出现在强制拆迁现场。从目前的事实来看,刘华处于说理弱势的一方,因为据公安局调查,骆正平当时正在北京办事,但刘华认为其所说的以赵金辉、骆正平为首,并未指出赵、骆两人就在场,这属于天心公安分局故意误解。
刑法第246条中的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果不存在事实洁癖的喜好,对于双方争执的细节,本不需特意去区分辨别。如果我们查看近年来的因言获罪案例,可以清楚地看到,几乎都是套用了诽谤罪,原因就在于这当中鉴定存在一定程度的模糊空间。
根据主要要件规定要求,只有属于故意捏造才能定罪,但如何鉴定是否故意并不简单。比如:上文所说的赵、骆两人是否在场,刘华因为拆迁方人多势众、场面极度混乱,并不一定能够清晰还原现场。客观要件也同样如此,其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何谓情节严重?也是因人而异因事而异。当地公安局至少目前并未给出刘华给赵、骆两人造成了何种情节严重的伤害。
更深层次地谈及诽谤罪,就不得不说到“沙利文案”,由于案件过程复杂曲折,对案件本身就不做赘述,关键要谈到的是其最后确定的“实际恶意原则”:公共官员因其公务行为遭到谎言诽谤,他不得从中获得因此导致的受损救济,除非他能够证明发表言论者明知陈述错误或者毫不顾及陈述是否错误而造成恶意后果。不难看出,原则明显是倾向于相对弱势的民众一方的,因为官员要去证明对方“明知陈述错误或者毫不顾及陈述”,取证是几乎不可能完成的。也正因如此,在如今的美国,官员告民众诽谤的案件,也几乎不再发生,因为最后的结果肯定是官员败诉。
再回到之前谈到诽谤细节争执,我们可以看出,刘华所针对的并非是与二者私人恩怨,而是后者作为官员的职务原因。官员约定俗成地让渡出一部分隐私权和名誉权,这原本就是订立国家契约之初的规定,官员动辄以诽谤罪起诉民众,那公民的言论自由与监督权利,无疑将会大打折扣,更甚者一旦诽谤罪坐实,也将形成恶劣的示范效应,等于是在警示民众,言论自由与监督政府是要付出代价的,而这与温家宝总理所说的“要创造条件让人民监督”,无疑是背道而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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