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据京华时报报道国务院法制办就《精神卫生法(草案)》向社会开展的首次意见征集日前截止,社会各界通过不同方式参与讨论。
草案明确规定非自愿住院医疗措施的适用条件,即只有精神障碍患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且有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危险的,才能对患者实施非自愿住院医疗措施。
著名公益律师、深圳“衡平机构”负责人、《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主笔人黄雪涛对此规定表示,“扰乱公共秩序”内容相当宽泛,《刑法》确定的“扰乱公共秩序罪”包含“妨害公务罪”“招摇撞骗罪”等28个罪名,《治安管理处罚法》确定的“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则包含“破坏选举”“追逐拦截他人”等20种行为。如果将“扰乱公共秩序”作为非自愿住院医疗措施的使用条件,无疑存在被滥用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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