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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司法合力尊重个体权利

2011-07-12 02:36:02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 李妍(重庆 媒体人)

6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就《精神卫生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然而,什么样的人应该强制收治、谁有权力把人送进精神病院、有病没病谁说了算这些问题仍是争议的焦点。(7月11日《京华时报》)

我国现有1600多万重性精神病患者,可能因为没有“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等危险行为”,难以得到及时治疗。这大概正是此次《精神卫生法(草案)》争议的焦点所在:强制收治会否导致权力滥用,最终致使无辜个体“被精神病”?可倘若强制收治的条件收得过窄,那些真正需要治疗的患者又是否无法得到及时治疗?

一个毋庸置疑的常识则是,只要未经法律程序,任何机构和个人都无权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准则。这一点,无论是对拥有正常行为能力的个体还是患有精神疾病的患者来说,都普遍适用。因此,判断一个人是否存在精神障碍,是否将之强制收治,就必须建立在尊重个体权利的基础上,相关的精神卫生法律,也理应具备起码的人道精神和法治理念。而不能以精神病强制收治为由,随意剥夺和侵犯个体的人身自由权利。

判断一个人是否有精神障碍,这属于医学范畴,它理应由精神病学或心理学的专业人士来判断;而当走到是否强制收治的这一步骤上,就牵涉到公民的个体人身自由,它属于法律范畴,理应纳入司法程序的轨道来解决,通过司法判断与法律监管来判定是否强制收治。只有让医学的归医学,司法的归司法,在科学的医学鉴定之后,让司法把关是否强制收治,才能避免“扰乱公共秩序”被权力滥用。让医学和司法真正成为判断是否强制收治的准绳,从而确保真正的精神病患者能够绕开“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等单一的强制收治条件,得到及时救治。

尽管目前公布的《精神卫生法(草案)》针对非自愿住院,为当事人提供了异议程序,但由于收治的强制性与司法在其中的滞后性,都决定了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异议申诉的权利,仍可能受到损害。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精神病院理应回归公共医疗服务机构的角色,为个体精神卫生做判断诊疗。而是否强制收治就理应交予司法,医学在司法判断中起到的则应是专业医学参考的作用。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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