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 本报评论员 邓子庆
昨天,标题为《男子ATM机前‘捡钱’后自首还钱仍被刑事处罚》的新闻一经出炉,迅速占据众多门户网站的新闻首页。细心点会发现,新闻后面的网友留言几乎是一边倒地支持张青,更有甚者直呼“好人做不得”。说实话,起初我看此标题也为张青鸣不平,但当我通览新闻内容后,发现这是不折不扣的“标题党”。
其一,张青并非“捡钱”那么简单。不妨先回放事件:张青到银行给家里汇款,刚准备拿卡出来,突然发现ATM机的页面并不是以前经常看到提示插卡,而是显示“取款”、“查询余额”、“退卡”等,这时,他按“取款”取了二千元,接下来的第二次取500元钱后,他“查了下余额,发现账户显示里面有6万多元。他意识到,可能是前面的客户把银行卡给忘在ATM机里了。但他随后又取了四次钱,共计8000元。
应该说,事件性质还是相当明朗的:在客观上实施了用他人信用卡取款的张青,还存在主观上的恶意——明知道失主忘记取卡而起了贪婪之心,这与在路上无意中捡到钱物,完全是两码事。基于此,依照2008年最高检《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中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很明显,张青的行为已经超越道德范畴的“捡钱”,已经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
其二,张青目前并没有被刑事处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是一个很基本的常识。张青目前只是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杭州江干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媒体又凭何“判定”张青受到了刑事处罚呢?事实上,一些法律人士也指出,张青最终未必会受到刑事处罚。张青在取款两小时后就向警方自首,及时弃恶从善,把钱归还给失主,于社会危害相当轻微。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危害社会行为情节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刑事诉讼法亦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处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此,就算检察院提起公诉,当地法院未必就一定支持检察院的主张,张青完全存在免于刑事处罚的可能。
综上两点,不得不说,张青“捡钱受刑”更像是一场媒体审判(“媒体审判”一词出自美国,指新闻报道形成某种舆论压力,妨害和影响司法独立与公正的行为),不仅混淆了道德领域的“捡钱”和法治领域的诈骗,更是草率地给张青戴上了一个罪名。媒体作为舆论的引导者,其积极作用无需赘言,但也有很多时候,我们又发现自己在真假难辨的信息中迷失了自我。因此,媒体要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别让经济利益、眼球经济腐蚀媒体的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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